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与候爱秋、耿继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候爱秋,耿继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38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21号。注册号:330100000169000。法定代表人:蒋肖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坤,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爱秋,女,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耿继光,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吴淞路400号。法定代表人:张渝,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与被告候爱秋、耿继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候爱秋、耿继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候爱秋、耿继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楚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