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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万成桂、庄成祥、庄成霞申请认定庄文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成桂,庄成祥,庄成霞,庄文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民特1号申请人:万成桂,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人:庄成祥,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人:庄成霞,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人:庄文平,男,1955年6月1日出,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人万成桂,庄成祥、庄成霞申请认定庄文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万成桂、庄成祥、庄成霞称,��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被朱传军驾驶的鲁A77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长清区长兴路行驶至双玉路路口时撞伤,经鉴定,庄文平构成一级伤残,现庄文平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特向法院申请认定庄文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万成桂系庄文平之妻、庄成祥系庄文平之子、庄成霞系庄文平之女。庄文平于2016年4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颅内损伤、硬膜下血肿等损伤。诉讼过程中,万成桂、庄成祥、庄成霞对庄文平的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司法鉴定,本院技术室委托至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该鉴定机构作出[2017]精鉴字第168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庄文平为植物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万成桂、庄成祥、庄成霞系庄文平的近亲属,可申请确定庄文平的民事行为能力。庄文平经鉴定被确定为植物状��、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庄文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庆美人民陪审员  杜 红人民陪审员  房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