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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潘秀斌与苗喜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秀斌,苗喜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415号原告:潘秀斌,男,198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喜栋,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秀斌诉被告苗喜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秀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苗喜栋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秀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苗喜栋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秀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潘秀斌负担。审判员  曹东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