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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122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2005年3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年初至6月,被告人王某采取攀爬入户或撬门窗等方式进入商店、饭店、公司或居民家中盗得香烟、现金、电脑、手机等财物,总价值4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至6月,被告人王某采取攀爬入户或撬门窗等方式进入商店、饭店、公司或居民家中盗得香烟、现金、电脑、手机、手表及金某1等财物,香烟及现金总价值人民币29380余元,电脑、手机、手表及金某1等物因公安机关无法提供物品的品牌、型号、原始票据,未能作出价格鉴定。1、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进入乐平市佳乐花园斜对面韩某经营的长沙大碗菜饭店,盗取硬中华香烟9包、软中华香烟1包、极品金圣香烟8包,经鉴定价值654元。2、2016年2、3月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爬窗进入乐平市明郡36墅汪某1家中,盗取人民币2000元和港币2000元(按案发日汇率折合人民币1760元)。3、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进入乐平市妇幼保健院附近王某2经营的鸬鹚饭店,盗取3个黄金戒指、1个黄金手镯、1条黄金项链。4、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进入乐平市民电路程某1经营的南昌金桦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盗取1台平板电脑和1包利群香烟。5、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进入程某2经营的乐平市景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盗取1部16寸笔记本电脑、2条硬中华香烟,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6、2016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进入乐平市恒兴大楼时尚家具店,盗取王某3现金450元、1条云烟,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元。7、2016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进入乐平市绿洲香岛售楼部,盗取虞某3条硬中华香烟,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8、2016年4、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进入乐平市新平路雪峰美食馆,盗取汪某22部手机和现金300余元。9、2016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进入雷某经营的乐平市爵士台球俱乐部,盗取现金2600元、2条硬中华香烟、1条吉某圣香烟、7包软中华香烟、4包某1圣香烟,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77元。10、2016年5月2日,被告人王某进入乐平市登高山附近何堂私房菜,盗取罗某现金200余元、2条硬中华香烟和几包某2,硬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11、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进入石某经营的乐平市三中玛丽莲甜品店,盗取硬币300余元、1条硬中华香烟和4包某1圣香烟,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2元。12、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进入乐平市福泰华庭民肴故事饭店,盗取现金2400余元、2条硬中华香烟和5包某1圣香烟,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5元。13、2016年4、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进入乐平市五中对面匆匆那年主题餐厅,盗取现金1200元、1条硬中华香烟和1条吉某圣香烟和4包某2,硬中华和吉某圣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0元。14、2016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进入陈某经营的乐平市佳乐花园生态羊肉馆,盗取现金5500余元、2条硬中华香烟,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15、2016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进入陶某经营的乐平市凤凰城四妹饭店,盗取硬币10余元、8包硬中华香烟,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元。16、2016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进入彭某1经营的乐平市凤凰城天湖家宴餐馆,盗取2条吉某圣香烟,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元。17、2016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进入王某4经营的乐平市东湖烧烤店,盗取硬币50余元、1对儿童银手镯。18、2016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撬锁进入李某经营的乐平市天湖公园小卖部,盗取硬币20余元和4瓶花生奶。19、2016年3、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攀爬进入乐平名郡36墅小区王某5家,盗取100元现金及龚某的手表1只。20、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砸窗进入王某6经营的乐平市东湖有杯咖啡店,盗取现金830余元。21、2016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攀爬进入后港镇唐家畈村王某1家,盗取黑色酷派手机1部。22、2016年5、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从窗户进入吴某经营的乐平市东湖茗记甜品店,盗取一只皮箱,内有现金500余元。23、2016年2、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进入方良经营的菜篮子饭店,盗取2条吉某圣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0元。24、2016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翻窗进入黄某经营的乐平市大地豪城蔓飞养生馆,盗取1条软中华香烟、8包某3及现金32元,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10元。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其随身携带的1条软中华香烟、8包某3、现金32元、1只酷派手机、1只手表被依法扣押,并经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王某1及龚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害人韩某、汪某1、王某2、程某1、程某2、王某3、虞某、汪某2、雷某、罗某、石某、陈某、陶某、彭某1、王某4、李某、王某5、王某6、王某1、吴某、方某、黄某的陈述,证实他们经营的公司、饭店及家中被盗的事实经过。证人华某、彭某2的证言,证实他们工作的民肴故事饭店、匆匆那年餐厅被盗的事实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证实案发地点、方位及现场情况。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辨认作案现场的有关情况。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王某随身携带的被盗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鉴定文书,证实被盗香烟的价格。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6月14日被抓获归案。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成年。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于2014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娇君人民陪审员  汪政协人民陪审员  李风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薛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