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7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鲁晓容与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晓容,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6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晓容,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任飞飞,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大道*****号中登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鲁晓容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2017)陕0112民初2553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晓容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称,2014年1月10日,中登公司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诱骗其签订《商铺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其购买中登公司开发的中登城市花园商铺一间,建筑面积为15.74平方米,总价388250元。协议书签订后其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但中登公司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亦未交付商铺。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无效;2、中登公司返还购房款388250元,并赔偿损失55600元;3、中登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中登公司开发的“中登城市花园”项目系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所占土地为西安市未央区集体土地,中登公司至今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遂裁定:驳回原告鲁晓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5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宣判后,鲁晓容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二、《商铺认购协议书》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本案是符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标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并非房屋或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更不是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审裁定混淆诉讼标的,剥夺了当事人合法民事诉权,依法应予撤销。三、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原审法院仅仅以涉诉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证书为由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作出的错误裁定,应予撤销。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审理;2、判令中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中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中登公司开发的“中登城市花园”项目所涉土地为西安市未央区集体土地,至今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鲁晓容与中登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所涉房屋系在西安市未央区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根据当前政策,国家对“小产权房”尚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故原审法院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鲁晓容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王慧芳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