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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3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3109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109号原告: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3号综合楼底层101室。法定代表人:徐传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宇武,本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建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坤,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厚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通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晓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