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4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黄正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黄正直,王招勇,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4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693872H,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江滨路中银大厦。负责人:林圣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允,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正直,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王招勇,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736932W,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园林路永安楼4号5号201、202室。法定代表人:梁国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正直、王招勇、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在平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正直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府前路嘉铭怡园3幢2902室房屋。2017年5月16日,陈世坦(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七河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以76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黄正直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府前路嘉铭怡园3幢2902室房屋(建筑面积119.46平方米,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号)归买受人陈世坦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9.78平方米,土地权利证号:平国用(2015)第01149号,地号:330326002011GB08002〕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陈世坦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世坦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世坦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所有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被执行人黄正直与买受人陈世坦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孔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