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终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茹宝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茹宝保,云雪刚,赵玉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民终2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市长寿路北人寿保险公司西民政局商住楼东3户。负责人李永刚,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鹏,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茹宝保,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委托代理人牛鹏飞,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雪刚,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敏,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新乐公司)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新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鹏,被上诉人茹宝保的委托代理人牛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云雪刚、赵玉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3月29日16时5分,赵玉敏驾驶云雪刚所有的冀A×××××、冀A×××××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30公里+680米处时与冀F×××××车辆发生追尾,后冀F×××××车又与冀A×××××车、冀F×××××车、冀F×××××车、京Q×××××车发生了连环追尾,造成了六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玉敏负全部责任,其他车辆驾驶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冀F×××××车由河北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委托作出车损评估报告一份,茹宝保车损为5730元,花费施救费1198元、评估费200元。另查明,赵玉敏驾驶证有效期至2024年11月7日,冀A×××××、冀A×××××半挂车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5月,冀A×××××、冀A×××××半挂车在大地新乐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期限自2015年9月16日零时至2016年9月15日零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庭审过程中,大地新乐公司对茹宝保提出的车损鉴定辩称系单方委托申请重新鉴定,并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原审法院认为,赵玉敏驾驶云雪刚所有的冀A×××××、冀A×××××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与冀F×××××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冀A×××××车、冀F×××××车、冀F×××××车、京Q×××××车发生了连环追尾事故,经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玉敏负全部责任,其余车辆驾驶人均无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主要损失包括:车损5730元、施救费1198元、评估费200元,合计7128元。大地新乐公司辩称原告车损鉴定系单方委托申请重新鉴定,并未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故对大地新乐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冀A×××××、冀A×××××号车在大地新乐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原告的损失应由大地新乐公司在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项下先予赔付,大地新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项下赔偿原告损失7128元。大地新乐公司的赔付已足原告损失,故云雪刚、赵玉敏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茹宝保保险金712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负担”。一审判后,上诉人大地新乐公司不服,以茹宝保车损未提供修理发票,提出重新鉴定一审未支持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被上诉人茹宝保辩称,1、发票不是必要证据,如果我方车辆不想修复或走报废程序,也就不存在修理发票,是否保险人就不再赔付?2、依照证据规则重新鉴定应提交足以反驳我方原鉴定报告在实体或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的证据,否则不应予以支持;3、重新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但上诉人一直未提交书面申请,故一审法院驳回其申请于法有据,合情合理。被上诉人云雪刚、赵玉敏未答辩。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外。另查明,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在七日内提交重新鉴定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其在二审庭审称,对茹宝保在一审没有提交修理发票未提异议,也认可未提交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和鉴定费。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了造成涉案车辆损坏的事实,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虽对车损评估提出重新鉴定,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和鉴定费,二审也未提交支持其上诉主张的证据,故原审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评估结论书及相关法律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之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杨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