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1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贵春与乐益民、杨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贵春,乐益民,杨蕗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907号之一原告:章贵春,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现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告:乐益民,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杨蕗瑜,女,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贵春诉被告乐益民、杨蕗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贵春于2017年6月9日以两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益民、杨蕗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贵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贵春撤回对被告乐益民、杨蕗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章贵春负担。审判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吉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