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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3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忠诉被告冯玉祥、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冯玉祥,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3民初276号原告:马忠,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冯玉祥,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街坊街城关综合大楼。法定代表人:姚占和,系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兵,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马忠诉被告冯玉祥、巴彦淖尔市兴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忠负担。审判员  魏志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