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合利农资专业合作社与邹儒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合利农资专业合作社,邹儒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892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合利农资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段常胜,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依泽,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被告:邹儒君,男,1969年8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合利农资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方海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