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海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2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亮,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11日,小学文化程度,系农民。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7)第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乔媛、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秋天开始,被告人刘海亮未经批准,在位于达拉特旗昭君镇柴登嘎查召西社其承包的草牧场上非法开垦草原,并改变土地用途,于2015年和2016年,在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并收割。经勘测,刘海亮非法开垦的土地面积为46.631亩,且均为天然牧草地。2017年2月28日,刘海亮自行到达拉特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经询问,如实陈述了在达拉特旗昭君镇柴登嘎查召西社非法开垦草地的事实。2017年6月5日,经公安机关勘验,刘海亮开垦土地中有玉米秸秆,地面已经长出绿色植被。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文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2017年3月2日”达拉特旗昭君镇柴登嘎查召西社刘海亮非法开垦草原案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达拉特旗金元国土资源勘测有限公司的勘测说明、四至界限图、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达国土资函(2017)52号关于协助查询土地类型的函、达拉特旗草原站关于昭君镇柴登嘎查卜日七劳等五人开垦地是否享受草原补奖的函、补奖花名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达拉特旗农牧业局达农牧罚移送字(2016)第6号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关于协助确认昭君镇柴登嘎查西社刘海亮开垦土地类型的函、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限期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证人刘某、郭某、白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海亮的供述、抓获经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亮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海亮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刘海亮开垦草原现基本恢复了植被,故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海亮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包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段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