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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93恢63063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侯艳艳与易群、覃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93恢630632534号侯艳艳、易群、覃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侯艳艳与被执行人易群、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侯艳艳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群、覃伟支付借款本金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群已于2017年6月8日自觉履行了6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侯艳艳自愿表示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