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93恢63063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侯艳艳与易群、覃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93恢630632534号侯艳艳、易群、覃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侯艳艳与被执行人易群、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侯艳艳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群、覃伟支付借款本金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易群已于2017年6月8日自觉履行了6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侯艳艳自愿表示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