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倩倩、张俊保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倩倩,张俊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宋倩倩,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张俊保,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宋倩倩与张俊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俊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95.36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邹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