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闯与宋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闯,宋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1727号原告:王闯,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为柘城县汇景家园。被告:宋占杰,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为河南省柘城县八一宾馆西和谐春天2号楼2单元701。原告王闯与被告宋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占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宋占杰以做生意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和2016年9月11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推拖不还,故原告诉讼来院。被告宋占杰未答辩。原告王闯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6年4月8日借条一份;2.2016年9月11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4月8日和2016年9月11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50000元,合计110000元。被告宋占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8日和2016年9月11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借条,今日借王闯陆万整(60000元),宋占杰,2016.4.8”;“借条,今借王闯现金伍万元整(50000),宋占杰,2016.9.11”。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宋占杰催要借款11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6年4月8日和2016年9月11日被告宋占杰分两次向原告王闯借款110000元,且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书面借款凭证为据,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闯借款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宋占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