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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伊川县华达塑料厂与郑州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川县华达塑料厂,郑州塑力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605号原告:伊川县华达塑料厂,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鸣皋镇鸣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X148XXX75D。投资人:杨丰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民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郑州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区东方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03MA3X42HU3N。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令,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伊川县华达塑料厂与被告郑州塑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伊川县华达塑料厂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川县华达塑料厂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塑力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川县华达塑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434元,减半收取1717元,由原告伊川县华达塑料厂负担。审 判 长  王桥坡审 判 员  范新伟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姜一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