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4执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罗银芝与被申请人王伯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银芝,王伯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51号申请人:罗银芝,女,194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国强1冯塘组302号。被申请人:王伯秋,男,194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国强1冯塘组302号。申请人罗银芝与被申请人王伯秋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708.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人王作龙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钢晓村11栋24号不动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伯秋银行存款150708.3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担保人王作龙位于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钢晓村11栋24号不动产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