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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3444王国祥与张洪院、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武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祥,张洪院,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武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444号原告:王国祥,男,1995年10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被告:张洪院,男,1982年1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武进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安定西路1-3-4号。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祥与被告张洪院、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武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国祥负担。审判员  刘金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