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韩小丽与薛吉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丽,薛吉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782号原告:韩小丽。被告:薛吉祥。原告韩小丽与被告薛吉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小丽、被告薛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小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678元、误工费458元、护理费4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食宿费1000元,共计639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0日18时许,在离石区袁家庄袁尚袁小区门口,原、被告因共同生活期间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受伤,在吕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1月10日,离石区公安局凤山派出所作出行罚决字(2016)00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薛吉祥行政罚款500元。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薛吉祥辩称,殴打原告是事实,但事初有因,同意赔偿1967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韩小丽、被告薛吉祥均为二婚,2016年10月20日因共同生活期间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被告殴打原告,原告受伤。事发当天,原告被送吕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胸部挫伤;2、右肩部软组织损伤;3、背部软组织损伤;4、左侧髂腰部软组织损伤;5、右臀部软组织损伤;6、外伤后头晕。2016年10月25日,原告出院。治疗期间,原告共花去门诊费1710元,住院费1967.78元。2016年11月10日,离石区公安局凤山派出所作出行罚决字(2016)00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薛吉祥行政罚款500元。综上所述,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薛吉祥实施的殴打行为与原告的受伤由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3677.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天×50=250元、护理费:5天×100元=500元、营养费:5天×30元=150元,共计4577.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小丽赔偿医疗费:3677.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天×50=250元、护理费:5天×100元=500元、营养费:5天×30元=150元,共计4577.7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雨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闫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