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崔庆瑞与阳谷富士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庆瑞,阳谷富士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1民初1886号原告:崔庆瑞,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占,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告:阳谷富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侨润办事处祥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玉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孝勇,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刘玉涛兄弟,住阳谷县。原告崔庆瑞与被告阳谷县富士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占及被告阳谷县富士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孝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庆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欠款35715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系被告处车间工人,自2013年10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被告承诺每月1日支付上月工资。自2014年8月起被告因经营状况恶化,开始拖欠工资,截止2015年5月被告共计欠付我工资35715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阳谷县富士木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欠工资款属实,因资金困难,现无力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过审查予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自2013年10月开始,在被告阳谷县富士木业有限公司车间工作。自2014年8月起被告因经营状况恶化,开始拖欠原告工资,截止2015年5月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35715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工资款的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由被告阳谷县富士木业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的自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的欠付工资款的欠条、被告公司的出勤表、工资表附卷佐证。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务者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被告阳谷县富士木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的工资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阳谷县富士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崔庆瑞工资款357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晨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