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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宏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宏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滕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3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宏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东武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高德敏,职位。委托代理人:胡晓光,河北远曌律师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风山,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滕军,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军,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现住沧县。上诉人河北宏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普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宏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河北宏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宏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862元,减半收取10931元,由上诉人河北宏勃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姚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