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车国际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车国际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中车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5号楼。法定代表人曹国炳,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9号单体2层C36室。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海通街81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建民,男,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京02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5月11日向三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三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亿零八百九十三万五千八百四十一元五角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一亿八千三百四十一万六千一百七十一元六角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的标准计算),并支付自二零一六年八月一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三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万三千二百四十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三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环渤海经贸有限公司、天津原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尹建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李京耀执行员 邢 军执行员 郭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