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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成金与孙守瑞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金,孙守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刘成金,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孙守瑞,男,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刘成金与孙守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守瑞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内0402民初5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