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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08号原告:彭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彭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党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