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308号原告:彭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彭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党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