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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2821王敬霞与夏文刚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霞,夏文刚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821号原告:王敬霞,女,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斌,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敬霞丈夫。被告:夏文刚,男,1991年8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王敬霞与被告夏文刚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敬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乃正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乃正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荣乃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冰清二○二○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艺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