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夏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夏莹,倪伟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少年宫路92-9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1565898305U。法定代表人孙军利。被执行人夏莹,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倪伟仁,男,1961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2017年4月21日生效的(2017)浙1121民初1371号调解书,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夏莹、倪伟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夏莹在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丽水青田支行账户62×××46的存款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二、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夏莹在中国浦发银行青田支行账户90×××77的存款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三、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倪伟仁在中国浦发银行青田支行账户90×××98的存款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尹力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夏小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