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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580号原告: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邓凡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来军,: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钦,: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高原,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高原已履行交缴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志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 悦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