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民终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龙刚与邹建、陈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建,李龙刚,陈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7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建,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刚,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宇,湖北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艳,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系邹建妻子。上诉人邹建因与被上诉人李龙刚,原审被告陈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24日按照上诉人邹建签署的送达地址向上诉人邹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10:00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邹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1047.50元,由上诉人邹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昆审判员 王广泉审判员 王宇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高兆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