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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林浩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浩政,周国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林浩政,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国余,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3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周国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周国余归还申请执行人林浩政借款本金58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770元。但被执行人周国余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国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鲍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