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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淮南市谢家集区某综合经理部与孙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谢家集区某综合经理部,孙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748号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某综合经理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医院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彪,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1953年7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某综合经理部与被告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某综合经理部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某综合经理部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谢家集区某综合经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淮南市谢家集区某综合经理部负担。审判员  谢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