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荣玉与李绍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玉,李绍俊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077号原告:王荣玉,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绍俊,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玉诉被告李绍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现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5月23日本院向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到大路口法庭办理诉讼费补缴事宜。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间未有补缴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王荣玉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