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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旬阳县兆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旬阳县兆信保安服务公司,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799号原告:旬阳县兆信保安服务公司。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社区。法定代表人:李超,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马志明、廖世建,旬阳县兆信保安服务公司员工。被告: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易燕,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旬阳县兆信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旬阳县兆信保安服务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旬阳县兆信保安服务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00元,由原告旬阳县兆信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审判员  向林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