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谭志坚与廖照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坚,廖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3684号申请执行人谭志坚,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廖照东,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谭志坚与被执行人廖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3)涟民二初字第137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1、由被执行人廖照东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75万元,其余部分由申请执行人附条件的放弃;2、被执行人廖照东从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30日分七季度付清,前六季度每次偿还10万元,第七季度偿还15万元;3、如被执行人廖照东超过上述第二项约定两个季度未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可就128.8万元的余欠本息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4、本案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负担一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照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谭志坚与被执行人廖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映尧附法律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