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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施志来与余汉丰、夏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志来,余汉丰,夏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218号之二原告:施志来,男,1958年6月29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余汉丰,男,1961年5月1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夏永红,女,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志来诉被告余汉丰、夏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志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志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施志来负担。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