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民初1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施志来与余汉丰、夏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志来,余汉丰,夏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218号之二原告:施志来,男,1958年6月29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余汉丰,男,1961年5月14日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夏永红,女,196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志来诉被告余汉丰、夏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志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志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施志来负担。审判员 刘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