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6执3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春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春胜,庞洪领,张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马春胜,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庞洪领,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张洪强,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春胜、张洪强、庞洪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商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洪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长兴支行存款12400元(账号:62×××71)。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邢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