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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志杰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刑初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志杰,男,199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舟山市定海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梁忠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舟检公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志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某1、代理检察员于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志杰及其辩护人梁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方志杰和被害人张某1分入白泉高级中学高二(7)班就读。方志杰因暗恋一同班女生,遂对张某1时常找该女生感到不满,期间曾用甩棍打过张某1。2016年11月,方志杰觉得之前教训效果不大就决定用刀捅张某1实施报复。11月8日下午放学后,方志杰回家拿了一把短刀并于次日早上携刀返校。11月9日上午10时50分许,第四节课后,方志杰在教学楼三楼高三(7)班教室内又看到张某1与该女生聊天,就将刀拔出刀鞘,从教室后门行至前门右手持刀冲进教室连续捅刺张某1数十刀,致使张某1流血倒地。随后方志杰被师生制止并带至一楼教师办公室。之后方志杰乘人不备跑到寝室楼四楼欲跳楼,被师生劝下后移交警方。张某1被送到医院后,经检查已无生命体征。案发后,方志杰近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1近亲属人民币10万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刀、刀鞘、血衣等物证;户籍证明、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病历等书证;证人何某、林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方志杰的供述和辩解;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方志杰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方志杰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从起因、作案环境、全阶段行为来看,方志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属于激情犯罪,被告人刚满18周岁,有认罪悔罪表现,亲属进行了部分赔偿,主观恶性不属于极大,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方志杰和被害人张某1(男,殁年17岁)分入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高级中学高二(7)班同桌就读。不久,方志杰因暗恋同班女生孙某,对张某1经常找该女生感到不满。12月底,方志杰在与孙某QQ聊天时,表达了自己的想法,孙某表示大家都是好朋友。之后方志杰提出要一人独坐,经班主任同意,方志杰一人搬到最后排座位学习。2016年3月,方志杰见张某1仍经常去找孙某聊天就产生了教训张某1的念头,一天放学后,方志杰用在网上购买的甩棍殴打了张某1,之后张某1同意不再找孙某。同年9月,方志杰和张某1均升上高三,到位于白泉镇中竹岭路149号的白泉高级中学高三部学习。11月初,方志杰见张某1又开始经常找孙某聊天,认为之前用甩棍教训的效果不大,产生了用刀捅张某1的念头。11月8日下午放学后,方志杰回家拿了一把早前购买的短刀于次日早上携刀返校,并将刀藏匿于高三(7)班教室自己的课桌内。9日上午10时50分许,第四节下课课间休息时,方志杰看到张某1又来到孙某课桌旁,就从自己课桌内取出短刀拔出刀鞘后夹在一本数学书中,从教室后门出去通过走廊行至前门附近,拿出刀冲到张某1身旁,用刀连续捅刺张某1身体三十余刀,致使张某1因心脏破裂、肺破裂、肝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随后,方志杰被闻讯赶来的师生制止并带至一楼政教处办公室。方志杰乘人不备跑到教学楼北面的寝室楼四楼欲跳楼,后被校长叶某等人劝下,移交给接到报警后赶至学校的警察。案发次日,方志杰亲属赔偿张某1亲属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孙某证言和对方志杰手机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QQ聊天记录证实,高二分班时,孙某和方志杰、张某1成为同班同学。2015年12月底,方志杰通过QQ与孙某聊天,孙某表示大家都是朋友。2016年3月一天放学时,孙某看见方志杰用甩棍打张某1。2、证人庄某2证言证实,其系班主任,高二开学时,方志杰和张某1是同桌,不久方志杰提出想一个人坐到最后一排,其同意了。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高二下学期一天放学后,其在教室里看见方志杰走到张某1身旁,用棍子打张某1手臂,还说“看你不爽很久了”的话。其回寝室后,张某1找孙某姐姐谈话,后孙某姐姐告诉其张某1和方志杰的事情他们私下会解决的。4、证人张某3(方志杰朋友)、林某1、包某,4、邵某(方志杰同寝室同学)证言证实,方志杰喜欢孙某,对张某1和孙某走得近看不惯。2015年12月的一天,方志杰说用甩棍打了张某1,张某1答应不去找孙某了。张某3还证实,其曾帮方志杰代收过网购的甩棍。包某,4、邵某还证实,方志杰曾说过把他惹火了要杀了张某1再自杀的话。案发前几天,方志杰心情非常低落。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黑色壳子和配件、方志杰QQ聊天记录证实,2016年3月12日至14日,方志杰与网名“尖兵户外”QQ联系购买保罗牌甩棍并要求寄到张某3处。从方志杰家桌子上发现的黑色壳子和配件,经方志杰当庭辨认系其殴打张某1所用的甩棍外盒和配件。6、证人方某2证言、手机短信内容证实,儿子方志杰平时住校,2016年11月8日周二傍晚,方志杰发来短信说要回家,见面后方志杰说忘记带一本英语书要回家拿。第二天早上,方志杰就乘车返回学校。7、从方志杰课桌内查扣的笔记本证实,首页写有“敌方在行动时刻准备着如果失败你就准备好死吧!--2016.11.5一切都不能再来”的内容。经方志杰当庭辨认,系其看见张某1QQ签名改成“等到你”后为发泄所写。8、白泉高级中学高三课程表、作息时间表证实,案发的周三上午第四节课是政治课,下课时间为10点50分。9、证人孙某证言证实,11月9日上午第四节课下课后,其在自己座位上写作业,张某1和其邻桌女生在交流,方志杰冲过来拿着一把刀捅张某1,张某1腹部流血了,班长邢某等人过来劝,方志杰还是拿着刀继续捅张某1,过了一会儿隔壁办公室张某4老师冲进来夺下了刀。10、证人林某1、邵某、蒋某、洪某、钱某2(方志杰同班同学)证言证实,下课后张某1站在教室前门附近孙某座位前,方志杰拿着一本书从后门出去从前门走进教室后打张某1,他们靠近后才发现方志杰右手拿着一把刀在捅张某1,班长邢某、邵某去抓方志杰的右手,张某1流血倒地,方志杰还是不断要去捅一边还吼“我就是要他死”。林某2老师去拖方志杰,张某4老师也来了把刀夺下,将方志杰拉到教室外面,张老师的右手也受伤了。张某1仰躺在地上,右侧大腿、左右手上、左边腋下、肚子上都有伤口,流了很多血。11、证人林某2证言证实,其在三楼东侧的办公室里听到吵闹声,出去后经过高三(7)班教室门口时,看见张某1仰躺在地上,身上地上都是血,方志杰身子向下倾斜感觉要打张某1,其拉住方的左手喊“快停手”,邵某拉住了方的右手,其看到方志杰右手拿着一把刀,方志杰边喊叫边还要去踢张某1,这时张某4老师来了,把方志杰控制住。12、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其走到办公室门外看见高三(7)班教室门口站着林某2老师,大喊“快来人”,其跑过去发现一高一矮二个男生在拉来拉去,其把二人分开后发现矮个男生右手握着刀还做出要捅人的样子,顺着刀的方向看到地上还躺着一个男生,其对矮个男生说“把刀放下”,男生没有听其话,其就抓住男生的手最终把刀夺了下来,自己右手食指处被划伤。其把刀递给旁边一围观男生,拉着捅人的男生走到了教室外面,把人交给了政教处何老师。事后其听说捅人的男生叫方志杰,高个男生是阻止方志杰捅人的邢某。13、证人谢某、朱某、庄某2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案刀具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短刀一把证实,谢某在初二、初三时帮同学方志杰在网上购买过3、4次刀具。朱某看见张某4老师一只手将方志杰按在教室前门旁的墙上,另一只手拿着刀说“快把刀拿走”,朱某就接过刀放到教室外面走廊阳台上。庄某2老师从办公室赶往教室时,看见方志杰被张某4老师抱住在三楼和四楼楼梯拐弯口,教室里张某1仰躺在地上,就跑到一楼政教处找人帮忙又联系双方家长,当庄某2准备随救护车去医院时发现走廊阳台上有一把橙色刀柄的水果刀,就把刀交给了警察。经勘验,庄某2移交的涉案刀具为单刃刀,全长25.6厘米,刀刃长13.5厘米,最宽处3.2厘米,刀刃为银白色金属材质,上有血迹,刀柄为桔黄色塑料材质。该物证短刀当庭经方志杰辨认确系其作案工具。1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1的后项部、胸部、肩背部、腰背部、左右臂、左右大腿等处共计有38处创口。结论为张某1系被锐器刺切全身多处,致心脏破裂、肺破裂、肝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白泉高级中学高三部教学楼三楼高三(7)班。三楼楼梯口地面、阳台护栏处有多处血迹,阳台护栏上有一本数学书,内夹方志杰数学试卷,教室地面、墙面有多处血迹,地上有一条带血毛巾、一副黑框眼镜。第二列第六排方志杰课桌内有一个塑料材质的黑色刀鞘、钱包、笔记本,椅背书包内有一只黑色小米手机。黑色刀鞘、钱包、笔记本、手机等经方志杰当庭辨认系其所有。16、对方志杰的人身检查笔录证实,方志杰右手拇指指根处有一划伤,小指根部有一伤口,所穿衣物上有多处血迹。17、对张某4的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张某4的右手食指处有一长约2厘米的伤口。18、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方志杰右手虎口血迹、蓝色牛仔裤右大腿、右小腿、左大腿、左小腿斑迹、蓝色运动鞋左鞋鞋跟、右鞋鞋舌、左右脚白色袜子斑迹、三楼楼梯口地面二处血迹、教室墙面、地面、课桌背面血迹、毛巾血迹、刀刃血迹和方志杰手指擦拭,均支持为张某1所留。现场地上的黑框眼镜镜架擦拭支持为方志杰所留。方志杰黑色长袖外套左上臂、左肩斑迹、三楼楼梯口一处地面血迹支持为张某4所留。19、证人何某证言证实,庄某2老师跑到其所在的政教处办公室说班级出事了,其到了教室发现一个男生躺在地上,外面张某4老师抓着方志杰,并说了大致经过。其把方志杰带到一楼政教处办公室,拨打110,方志杰突然跑出去往寝室楼方向跑,其和一个男生追到寝室楼四楼,方志杰站上了阳台椅子,校长叶某也赶来劝说将方志杰拉下来。20、证人叶某证言证实,其接到电话从本部赶去,在高三部门口刚好遇到警察,学生们往寝室楼跑去说“人在后面”。其到寝室楼楼下,看到四楼西侧消防楼梯栏杆边一男生站在椅子上要跳楼自杀,就在楼下喊话劝不要冲动,后其又上到四楼走廊,边劝慰边靠近,后那男生从椅子上下来了,其上前一把拉住将他带到政教处办公室交给警察。21、证人包某,4证言证实,其看见在政教处门口的方志杰突然往寝室楼跑去,跑上了楼梯,何某老师和其一起跟了上去,在四楼消防楼梯边其看见方志杰站在一把椅子上准备跳楼,赶紧劝说,何老师也让方志杰冷静。这时其他同学和校长叶某也上来了,一起劝说,最终校长抓住方志杰的手带到楼下。22、证人王某2、徐某2证言和舟山市急救指挥中心的报警电话录音、调度出车记录详细信息、张某1急救病历证实,救护车于11时07分到达现场,随车医生王某2发现急救男生身上有多处伤口,已没有生命体征,车上采取了心肺复苏、吸氧等措施。11时20分送到医院,急诊医生徐某2发现男生瞳孔散大,没有意识,心电是直线。经做心肺复苏、补液等抢救措施,还是没有恢复生命体征。23、公安机关的警情详情、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出警视频、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和方志杰到案情况。24、方志杰、张某1的户籍证明、学生基本信息、学生综合素养情况记录表、方志杰的出生证明证实,被告人方志杰和被害人张某1的基本情况。25、证人张某6证言、收条证实,案发次日,张某1父亲张某6收到方志杰父亲方某2赔偿款10万元。26、被告人方志杰对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其他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辩护人对定性提出的异议,经查,案发前几天,方志杰就在笔记本上写下了“敌方在行动时刻准备着如果失败你就准备好死吧!一切都不能再来”的文字。案发前一天,住校的方志杰特意回家取来了作案工具短刀。作案时现场数名证人听见方志杰喊“我就是要他死”之类的话。方志杰供述其心里只有一个想法就是要用刀捅张某1。上述证据能证实方志杰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现场多名目击证人证实当张某1已经流血倒地,方志杰仍没有停止捅刺行为,最初赶来劝阻的几名同学无法将刀从方志杰手中夺下,张某4老师赶到后才夺下了刀,其手部也因此受伤。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张某1后项部、胸部、肩背部、腰背部、左右臂、左右大腿等处共计有38处创口,大部分创口深达肌层或贯通胸壁,张某1系心脏破裂、肺破裂、肝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死亡。方志杰供述其一直用刀不停地疯狂朝对方身上捅。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方志杰客观上对自己的行凶行为毫无节制。故方志杰的主客观方面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方志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志杰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方志杰的犯罪行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本应予以严惩。鉴于方志杰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对方志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志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公幸审 判 员  贝红雁代理审判员  宋寅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徐晨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