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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贾星星、王丽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传志,贾星星,王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71号申请人郭传志,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贾星星,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王丽丽,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传志与被执行人贾星星、王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晋0826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星星中国工商银行绛县支行05110362012049*****账户中的存款与被执行人王丽丽在中国工商银行绛县支行05110362012064*****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