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湖南微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戴冰雁李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微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戴冰雁,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微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桃花岭村新塘村民组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志杰,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戴冰雁,女,汉族,1981年8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派出所砂子塘社区韶山中路65号2栋401房。身份证:431202198108070424 被执行人李娜,女,汉族,1981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耕塘居委会2组2-231.身份证:432501198104257022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0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18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工程款1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91元(以1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计算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6月9日止),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101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娜、戴冰雁的银行账户存款1014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谢琳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