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董志军与严英华、刘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军,严英华,刘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2号申请执行人董志军,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小车队调度,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被执行人严英华,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繁荣小区。被执行人刘铎,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公安分局干警,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志军与被执行人严英华、刘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董志军于2017年1月1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严英华、刘铎给付借款348000.00元及2017年1月10日起的逾期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00元,共计3516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董志军与严英华、刘铎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董志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院(2016)黑0206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