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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董志军与严英华、刘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军,严英华,刘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22号申请执行人董志军,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小车队调度,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被执行人严英华,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繁荣小区。被执行人刘铎,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区公安分局干警,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志军与被执行人严英华、刘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董志军于2017年1月1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2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严英华、刘铎给付借款348000.00元及2017年1月10日起的逾期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260.00元,共计3516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董志军与严英华、刘铎经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董志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院(2016)黑0206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宿茂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