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秀萍、陶卫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秀萍,陶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200号申请人吴秀萍,女,汉族,1955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陶卫红,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吴秀萍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6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吴秀萍以其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3号绿城?百合公寓x号楼东x单元x层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xxxx5;08××75);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xx号x号楼x层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6××26)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吴秀萍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3号绿城?百合公寓x号楼东x单元x层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8××75)。二、查封担保人吴秀萍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姚砦路xx号x号楼x层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6××26)。三、冻结被申请人陶卫红银行存款5368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倩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