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进军、杨建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进军,杨建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进军,又名李碎军,男,1984年9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初中肄业,住陕西省陇县。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建虎,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初中肄业,住陕西省陇县。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陇县人民法院审理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进军、杨建虎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7)陕03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李进军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杨建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进军、杨建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进军、杨建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进军、杨建虎盗窃的事实和情节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进军、杨建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进军、杨建虎撤回上诉。陇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齐志远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陈瑾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宫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