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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家集区新光五交化商店与朱玉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家集区新光五交化商店,朱玉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713号原告:谢家集区新光五交化商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寿路人民商场西侧。经营者:卫耀武,男,1970年10月5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董万林,男,1969年10月15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系该商店经理。被告:朱玉路,男,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谢家集区新光五交化商店与被告朱玉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谢家集区新光五交化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洪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