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8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朋学琴与重庆市鹏泰家好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朋学琴,重庆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鹏泰家好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8739号之一原告:朋学琴,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23254D。法定代表人:游晓霞。被告:重庆市鹏泰家好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负2号A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9890618T。法定代表人:游剑锋。本院在审理朋学琴诉重庆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鹏泰家好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朋学琴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鹏泰家好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朋学琴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朋学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朋学琴负担。审 判 长 王建金人民陪审员 黎代中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阙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