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11执266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徽华正商贸有限公司、叶根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正商贸有限公司,叶根政,梅柏文,谢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11执266号之八执行申请人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南段8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116130。法定代表人:张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大桥经济开发区润盈矿产品交易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9230069M。法定代表人:梅柏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根政,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梅柏文,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谢咏梅(系被告梅柏文之妻),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2017)皖0711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叶根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根政在中国工商银行13×××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958508.0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乃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阮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