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金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0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雄,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土家族,初中文化,湘西自治州公路物质筹备中心职工,住湖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3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张定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李金雄驾驶载有28人的湘G×××××中型普通汽车(核载17人)从张家界市永定区罗水乡出发驶往张家界市中心汽车站,行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立功桥村路段时,被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公民身份信息,执法记录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雄驾驶从事旅客运输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重超过核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金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金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雄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美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 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究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