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秦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捉获,次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59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1日9时20分许,被告人秦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电子园生活区一期五龙网吧内,趁失主陈某某熟睡之机,将陈某某放在110号机位电脑桌上的1部苹果6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30元。同月13日15时许,秦某被民警捉获。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已发还失主陈某某。被告人秦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秦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