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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振新针织有限公司与无锡彼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赛赫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振新针织有限公司,无锡彼洋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赛赫斯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5716号原告:江阴市振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阴市临港新城夏港镇澄路891号。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兴华,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泰,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彼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友谊北路300号(东方国际轻纺城内C2-12、13)。法定代表人:诸宏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进峰,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嵩阳,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赛赫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中威国际公寓1-704。法定代表人:诸宏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进峰,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嵩阳,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振新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新公司)诉被告无锡彼洋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彼洋公司)、无锡赛赫斯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赫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振新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经济纠纷已解决,现原告振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振新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2元,减半收取4656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二项合计8176元,由原告振新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永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汪琴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