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田宜均、黄小丽共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宜均,黄小丽,黄雨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保122号申请人:田宜均,女,195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来辉,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小丽,女,197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黄雨欣,女,199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宜均与被告黄小丽、黄雨欣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宜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小丽、黄雨欣名下位于泸县门市50%的产权,并以申请人自己所有的座落于泸县兆雅镇兆雅街村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宜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田宜均所有的座落于泸县的房屋(产权证号泸县房权证兆雅镇字第××号,面积135.57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恩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唐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