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杜严严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严严,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01行终4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杜严严,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孙宝妹,女,195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茹淑美,女,195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后厂村路69号。法定代表人马光耀,镇长。委托代理人段家元,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梦珂,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兵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单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杜严严因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行初9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严严的委托代理人孙宝妹、茹淑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北旺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段家元、何梦珂,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兵先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5月24日,上诉人杜严严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本案审判长何君慧回避。当日经本院院长决定,驳回了其回避申请。上诉人杜严严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杜严严于2016年5月30日向西北旺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西北旺镇六里屯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工作确权证明(六里屯村569号XX杜严严的确权证明)”的信息。2016年6月7日,西北旺镇政府决定延期答复。2016年7月8日,西北旺镇政府作出西北旺镇政府(2016)第30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告知杜严严,西北旺镇政府未制作、未获取和保存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杜严严不服,于2016年8月3日向海淀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淀区政府于同日受理该申请,并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海政复决字[2016]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告知书。杜严严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被诉告知书;2.撤销被诉复议决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2016年12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认为,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杜严严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形。海淀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了杜严严的全部诉讼请求。杜严严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西北旺镇政府重新对杜严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依法判决海淀区政府重新对杜严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上诉理由主要为:一、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是“公开西北旺镇六里屯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工作确权证明(六里屯村569号XX杜严严的确权证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以及西北旺镇政府都充分证明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西北旺镇六里屯村宅基地腾退是政府行为,使用的是财政拨款。确权证明是用款审核的凭据,西北旺镇政府应当保存该信息。但西北旺镇政府没有尽到查找义务。西北旺镇政府作出不存在告知的答复行为,显然想掩盖西北旺镇六里屯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工作的违法行为,实际剥夺了上诉人依法获取的其他权利。二、海淀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违法。本案中,西北旺镇政府应当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故海淀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法律依据错误,属于违法行政行为。西北旺镇政府、海淀区政府均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审理期间均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所提交的证据亦全部随案移送本院。本院查阅了一审卷宗,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6年5月30日,西北旺镇政府收到杜严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海淀区政务协同办公系统中进行了检索,未查询到杜严严申请公开的信息。同时,西北旺镇政府向其办公室和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进行查询,均未找到杜严严申请的信息。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杜严严申请西北旺镇政府公开“西北旺镇六里屯村宅基地腾退搬迁改造工作确权证明(六里屯村569号XX杜严严的确权证明)”。西北旺镇政府收到杜严严的申请后,在本机关的办公系统中进行了检索,并向本机关办公室以及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进行查询,均未查找到杜严严所申请的信息。西北旺镇政府以被诉告知书的形式答复杜严严,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海淀区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程序并无违法之处。杜严严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的确权证明上加盖的印章为六里屯村村民委员会以及北京文开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部门开具确权证明后上报西北旺镇政府。杜严严提交的西北旺镇政府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中,虽然镇长分管的工作包括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统计等,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西北旺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保存了该确权证明。杜严严关于六里屯村宅基地腾退是政府行为,而确权证明系支取发放财政拨付款项的凭据,西北旺镇政府未尽查找义务等上诉主张,缺乏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审理的内容是西北旺镇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海淀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杜严严如认为西北旺镇政府对财政拨款使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杜严严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杜严严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君慧代理审判员 肖玲玲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赵胜利书 记 员 苏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