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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戴琴、马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戴琴,马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4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负责人李佩,该支行行长。被告戴琴,女,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告马良,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被告戴琴、马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192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担。审判长  刘德志审判员  夏 云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金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