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戴琴、马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戴琴,马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4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负责人李佩,该支行行长。被告戴琴,女,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告马良,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被告戴琴、马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192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担。审判长 刘德志审判员 夏 云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金 铭 搜索“”